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86号
原告:孙忠吉,男,195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孝慧,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原告孙忠吉与被告孙孝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孙忠吉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忠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忠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忠吉负担。
审判员 姚建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于立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