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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执39号之一

广西农垦国有五星总场、刘益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农垦国有五星总场,刘益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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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农垦国有五星总场,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乌石镇交通路。法定代表人黄春华,该总场场长。委托代理人陈文兵,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平,该总场职工。被执行人刘益军,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陆川县,住广西陆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陆川县人民法院(2015)陆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刘益军发出(2017)桂0922执3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益军三日内履行拆除陆川县乌石镇五星农场十五队铜锣地山岭(范围:东原石油站为界,南农场用地为界,西二级公路为界,北乌石至谢鲁公路为界)约30亩山岭地上附着物,并将土地还还给广西农垦国有五星总场、支付承包金3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履行期届满��日起计)、负担受理费275元和交纳执行费354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益军存款334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雄军

审判员  朱 江

审判员  庞 婕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健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