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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388号

李学芳与刘勇、刘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乐执字第388号被执行人刘勇、刘伟、房军、王丽春:申请执行人李学芳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乐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2014)乐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270元、申请执行费2220元。户名:乐陵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账号:15-788101040021564特此通知乐陵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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