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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恢3号

崔秀英与寿阳县档案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秀英,寿阳县档案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崔秀英,女,1970年12月3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寿阳县档案局。法定代表人罗彦军,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崔秀英与被执行人寿阳县档案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寿阳县人民法院(2015)寿商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秀英与执行担保人罗彦军于2015年7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愿就本案为被执行人寿阳县档案局提供执行担保,承诺自2016年8月起每月从其工资收入中支付3000元,用于给付申请执行人崔秀英案款。因执行担保人罗彦军未依约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崔秀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担保人罗彦军在中国农业银行寿阳县支行银行账户内存款2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国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