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294号
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中段广福城A11-3幢6B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波,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黄平,女,汉族,1990年2月15日生,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绿杏,女,汉族,1981年10月15日生,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
第三人:李敬华,男,汉族,1988年10月28日生,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
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绿杏、李敬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娅琴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芸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