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22民初102号

王国民与王爱国、孟小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国民,王爱国,孟小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22民初102号

原告:王国民,男,生于1970年12月20日,汉族,住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富,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爱国,男,生于1970年5月16日,汉族,住中牟县。

被告:孟小书,女,生于1970年12月20日,汉族,住中牟县。

原告王国民与被告王爱国、孟小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富、被告王爱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小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建房款1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份原告给二被告(二被告系夫妻)建民房,完工后原告找二被告催要建房款,被告王爱国于2016年9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王国民建房款10万元,二被告至今未给付该10万元,原告诉至法院。原告王国民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份。

被告王爱国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王爱国同意给付,但现在没有钱,没有能力给,等拆迁以后有钱了就给原告。被告王爱国未提供证据。被告孟小书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原告给二被告建民房,完工后二被告未给付建房款,被告王爱国于2016年9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欠国民建房款,拾万元整,10000元整。后二被告未给付,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持有被告王爱国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建房款10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王爱国给付建房款10万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孟小书共同给付上述款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爱国、孟小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国民建房款十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王爱国、孟小书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缴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冉秀珍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瑞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