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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77号

纪雪青、马培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纪雪青,马培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纪雪青,女,汉族,1979年9月22日生,住青岛市。被执行人马培青,女,汉族,1970年4月22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93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1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确定金额18000元,被执行人从2017年3月份开始,在每月的30日前付案款2000元直至付清,如被执行人逾期或不付款,法院将恢复并按照原判决来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81民初9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和时间履行,可在任一笔到期未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董树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