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纪雪青,女,汉族,1979年9月22日生,住青岛市。被执行人马培青,女,汉族,1970年4月22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93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1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确定金额18000元,被执行人从2017年3月份开始,在每月的30日前付案款2000元直至付清,如被执行人逾期或不付款,法院将恢复并按照原判决来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81民初9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和时间履行,可在任一笔到期未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董树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