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97号
原告:叶君华,男,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吕雨时,丽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浙江丽水新亿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石牛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100000017945。
法定代表人:张永玲。
原告叶君华与被告浙江丽水新亿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君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叶君华负担。
审 判 员 邬 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沈琛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