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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10156号

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潘朝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潘朝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10156号

原告: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光明路271号。

法定代表人:陈烨茜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佳捷,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朝松,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朝松为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静雯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王赛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