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103执恢26号
申请执行人:林本清,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
被执行人:杨溯,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潮州市潮安区。林本清与杨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的货款人民币82798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5元。根据本院审判第二庭的移送,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原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穷尽有关执行措施,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做被执行人父亲的思想工作后,其为被执行人付还申请执行人10000元。本院依法向公安、工商、房管、车管、金融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在执行听证中,申请执行人对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有关执行措施,执行部分标的到位后,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103执恢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树雄
审判员 冯道坤
审判员 苏志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裕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