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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240号

吴云芳与闫守祥、闫成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云芳,闫守祥,闫成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吴云芳,女,1955年8月6日出生,达族,农民。被执行人闫守祥,男,62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闫成学,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吴云芳与被执行人闫守祥、闫成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闫守祥、闫成学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 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