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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6695号

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一品书屋与陶世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一品书屋,陶世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6695号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一品书屋,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经营者杨丽君,女,1971年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君,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乌尼尔,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世禄,男,1951年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一品书屋诉被告陶世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一品书屋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陶世禄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一品书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一品书屋负担。

审判员  郭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