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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2385号

孙晶、孙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晶,孙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2385号申请执行人孙晶,女,197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孙明伟,男,198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本院在执行孙晶诉孙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03执23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国华

审判员  刘 璇

审判员  王 静二0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