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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7民初186号

全某与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全某,豆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427民初186号原告全某,男。被告豆某,男。

原告全某与被告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赵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全某诉称,2015年古历11月被告豆某从我处借人民币20000元,并约定月息1分,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被告豆某拒不给。故现向你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2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豆某辩称,原告所称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约定等情况属实,要求法院调解延期给付。

经审理查明,被告豆某于2015年古历11月1日经中介人全胜利介绍向原告全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息1分。同日,被告给原告全某出具欠条一张“今借到全某人民币20000元整为期一年,月息壹分,古历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豆某于2017年2月22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全某欠款20000元及利息2000元。

二、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元,由被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赵珊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