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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992号

何祖针、孙一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祖针,孙一奇

裁判文书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992号申请执行人何祖针,男,1939年5月15生,现住宁都县。被执行人孙一奇,男,1989年9月28日生,现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何祖针申请被执行人孙一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2875号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孙一奇应支付申请人何祖针案款40400.0元,承担执行费506.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404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孙一奇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9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建华

审判员  潘小平

审判员  陈春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肖著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