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11执114号

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卢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靖,女,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吉0211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7年2月8日,被执行人将全部执行款4434.28元(含案件受理费25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昊

审 判 员  曹国光

审 判 员  王秀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田家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