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128民初123号
原告:赵红昌,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宪君,阜城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立刚,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胜利中路38号。
主要
负责人:乔柯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红昌与被告郭立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赵红昌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2200元,于2017年2月28日前汇入原告赵红昌中国银行的账号(62×××65)。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红昌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文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倪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