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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699号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安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安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99号

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墨玉南路88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ZHANGXUAN,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倩、王海涛,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俊,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7元,减半收取828.50元,由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慧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梁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