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4民初35号
原告:李春明,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马山县。
被告:韦炳才,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马山县。
被告:蒙桂昌,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马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明与被告韦炳才、蒙桂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以与被告继续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春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李春明负担。
审判员 农绍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廖雪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