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60号
原告:代朝琴,女,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鹤壁市淇河旅行社,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黄河路男嵩山路东阳光家天下小区28、29号商住楼。代表人:武益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朝琴与被告鹤壁市淇河旅行社、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代朝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朝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朝琴负担。
审判员 温 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蒋俊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