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2民初167号

庞富邦与刘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庞富邦,刘金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167号

原告:庞富邦,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环县人。

被告:刘金花,女,1974年5月18日出生,环县人。

原告庞富邦与被告刘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庞富邦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富邦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庞富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计166.5元,由庞富邦负担。

审判员  杨生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