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167号
原告:庞富邦,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环县人。
被告:刘金花,女,1974年5月18日出生,环县人。
原告庞富邦与被告刘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庞富邦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富邦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庞富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计166.5元,由庞富邦负担。
审判员 杨生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