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汀执字第2932号

俞宁化、俞士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俞宁化,俞士清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932号

申请执行人:俞宁化,男,1936年8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执行人:俞士清,男,196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宁化与被执行人俞士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俞士清在长汀县有一处房产,现已被本院拍卖,执行款已分配,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17733元,其余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9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富荣

审 判 员  廖洪火

审 判 员  李国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陈海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