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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恢274号

孙传贤与X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传贤,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恢274号

申请执行人:孙传贤,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保税区。

被执行人:XXX,男,1968年9月11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孙传贤与被执行人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自行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13执恢274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那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