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116号
原告:张某,女,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被告:谭某,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享有撤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陈洪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郭晓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