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900号
申请执行人:肖元金,男,196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执行人:丘航榕,女,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公务员,住长汀县。
被执行人:戴燕军,男,196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元金与被执行人丘航榕、戴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丘航榕有工资收入,现已被本院提取每月部分收入;被执行人戴燕军在有工资收入,其每月主动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592元,其余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19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富荣
审 判 员 廖洪火
审 判 员 李国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陈海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