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4796号
原告:王小华,女,1976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彭显祥,男,1991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住江西省。
原告王小华与被告彭显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小华以欲与彭显祥先行进行庭外协商并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小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计1540元,由王小华��担。
审 判 长 林清艺
审 判 员 吴瑜虹
人民陪审员 蔡国端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裕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