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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4796号

王小华与彭显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小华,彭显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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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4796号

原告:王小华,女,1976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彭显祥,男,1991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住江西省。

原告王小华与被告彭显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小华以欲与彭显祥先行进行庭外协商并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小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计1540元,由王小华��担。

审 判 长  林清艺

审 判 员  吴瑜虹

人民陪审员  蔡国端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裕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