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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民初45号

邹庆兵与唐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4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邹庆兵,唐爱华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45号

原告:邹庆兵,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被告:唐爱华,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原告邹庆兵诉被告唐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邹庆兵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庆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庆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邹庆兵负担。

审判员  陈官权二0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