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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14-1号

陈小妮与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小妮,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第八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妮。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第八村民小组。陈小妮与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第八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小妮给付征地补偿款3758.0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第八村民小组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为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第八村民小组或其在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383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喜君

审判员  刘 江

审判员  郭云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