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203号
原告:曹殿修,男,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孙高建,男,1976年9月9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王爱荣,女,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封丘县,2017年1月11日,本院受理原告曹殿修与被告孙高建、王爱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郭建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马洪光二0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军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