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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203号

曹殿修与孙高建、王爱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殿修,孙高建,王爱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203号

原告:曹殿修,男,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孙高建,男,1976年9月9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王爱荣,女,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封丘县,2017年1月11日,本院受理原告曹殿修与被告孙高建、王爱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郭建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马洪光二0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军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