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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执2263号之一

朱燕与左亚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燕,左亚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02执22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燕,男,198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左亚稳,男,199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燕与被执行人左亚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崇民初字第01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01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计312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左亚稳名下车牌号为苏F×××××的车辆,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强制扣押了该车辆。在车辆处置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左亚稳母亲顾永红给付了申请人人民币7万元,剩余债权申请人不要求法院继续执行,亦不要求法院继续处置车辆,并向本院撤销本案执行,该车辆已解除查封并返予被执行人。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权属证明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销本案,不要求法院继续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属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利,与法不悖,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崇民初字第01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季金华

审判员  王风华

审判员  王明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范钦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