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民终84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菲,女,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刘菲之父),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庆文,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强,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庆文,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娅林,女,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光(吴娅林之父),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庆文,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左美,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云鹏(左美之父),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庆文,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洪英,女,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庆文,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治珍,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才山(王治珍之父),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庆文,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咏生,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庆文,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安顺星苑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武昌区中北路115号。
负责人:田建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国,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原告:陈水泉,男,195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庆文,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菲、丁强、吴娅林、左美、周洪英、王治珍、李咏生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安顺星苑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安顺星苑第三届业委会)、原审原告陈水泉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菲、丁强、吴娅林、左美、周洪英、王治珍、李咏生上诉请求: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安顺星苑第三届业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1.安顺星苑第三届业委会未举证证明2016年1月27日和4月24日的业主大会投票结果超过半数。一审审理中,安顺星苑第三届业委会仅举证了3票原件,该3票还是同意续聘武汉天一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物业)的赞成票。2.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机安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安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查验选票情况统计表》中,有11位业主查验选票,其中8票同意留天一物业,另外3票仅查询了选票,体现不出是否同意留天一物业的意思表示。3.上诉人举证的《业主自发民意调查表》显示有448票同意续聘天一物业及不同意聘用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岛物业),该证据与安顺星苑第三届业委会两次业主大会投票结果不符。安顺星苑第三届业委会二审答辩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水泉同意刘菲等的上诉意见。刘菲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撤销安顺星苑第三届业委会于2016年1月27日发布《关于业主大会投票结果的公告》;2.撤销安顺星苑第三届业委会于2016年4月24日发布《关于业主大会投票结果的公告》;3.由安顺星苑第三届业委会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菲为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64号安顺星苑1栋9层2号房屋所有权人。丁强与陈航系夫妻关系,陈航为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64号安顺星苑5栋3单元12层4号房屋所有权人。吴娅林与沙末清系夫妻关系,沙末清为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64号安顺星苑9号楼2单元11楼2号房屋所有权人。左美为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64号安顺星苑6号楼3单元11层1号房屋所有权人。周洪英为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64号安顺星苑1栋6层1号房屋所有权人。王治珍为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64号安顺星苑1栋6层2号房屋所有权人。李咏生为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64号安顺星苑1号楼11层3号房屋所有权人。陈水泉系陈志平之父,陈志平系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64号安顺星苑第9幢3单元12层2号房屋购房人。2015年5月10日,安顺星苑第三届业委会成立,并在武汉市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2015年11月9日,安顺星苑第三届业委会发布《关于召开安顺星苑业委会会议的公告》,载明:各位业主,业委会拟定于2015年11月16日召开业委会会议,议程内容为组织召开半年度业主大会,确定业主大会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等。时间初���定在2016年1月2日;形式为书面投票;议题为:1.是否同意续聘天一物业;2.是否同意新聘物业公司。2015年11月16日,安顺星苑第三届业委会召开业委会会议,内容为讨论召开业主大会事宜,原则上初步定于2016年1月2日召开半年度业主大会,以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采取业主投票方式)。会议议题为:1.是否同意续聘天一物业;2.是否同意新聘物业公司。根据安顺星苑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前15日向业主公告。业委会七位成员中有五位成员参加该会议。2015年12月17日,安顺星苑第三届业委会发布《武汉市武昌区安顺星苑业委会公告》,载明:各位业主,现为安顺星苑提供物业服务的天一物业与安顺星苑第一届业委会的合同已于2013年9月到期。但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合同依然有效,直到安顺星苑业主大会选聘出新的物业公司为止。业委会根据《安顺星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决定召开业主大会。本次业主大会的形式:书面征求业主意见;会议日期:2016年1月2日;会议内容:各业主是否同意续聘天一物业,各业主是否同意新聘物业公司。2016年1月9日,安顺星苑第三届业委会发布《安顺星苑业主委员会公告》,载明:各位业主,自2016年1月2日开始的业主大会(书面投票)即将结束,请尚未投票的业主积极参加投票。投票方式:1.联系本楼栋负责书面投票的热心业主,填写纸质选票;2.下载电子投票文档,填写后发送到电子投票的公共邮箱:205×××@qq.com。2016年1月27日,安顺星苑第三届业委会发布《关于业主大会投票结果的公告》,主要内容为:业委会于2016年1月2日开始,以书面形式组织召开了业主大会,就“是否同意续聘天一物业”和“是否同意重新选聘物业公司”等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目前投票表决已结束,现将结果公告如下:同意续聘天一物业有51户,占5.51%,不同意的有593户,占64.11%,弃权的有14户,占1.51%;同意续聘天一物业的业主面积有6824.2㎡,占5.4%,不同意的有82405.54㎡,占65.22%,弃权的有1799.36㎡,占1.42%;同意重新选聘物业公司有593户,占64.11%,不同意的有51户,占5.51%,弃权的有14户,占1.51%;同意重新选聘物业公司的业主面积有82405.54㎡,占65.22%,不同意的有6824.2㎡,占5.4%,弃权的有1799.36㎡,占1.42%。若业主对上述投票结果持有异议,请于本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业委会或机安社区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同日,安顺星苑第三届业委会发布《关于召开安顺星苑业委会会议的公告》,载明:各位业主,业委会拟定于2016年1月31日召开业委会会议,议程内容为组织召开半年度业主大会,确定业主大会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等。本次业主大会分两阶段进行:拟定在2016年3月20日左右进行第一阶段书面表决,大约在2016年4月20日左右进行第二阶段书面表决;形式为书面投票。第一阶段会议内容:1.投票决定选聘物业公司的方案;2.投票修订《安顺星苑业主议事规则》及《安顺星苑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二阶段会议内容:1.是否同意聘用邀请招标评标的第一名物业公司;2.是否同意安顺星苑业委会与上述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2016年1月29日,机安社区居委会发布公告,内容为:安顺星苑全体业主,安顺星苑第三届业委会已于2016年1月27日发布“关于业主大会投票结果的公告”。为保证此次业主大会投票的结果真实有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机安社区将于2016年1月31日上午9时至11时30分接受业主个人到社区一楼网格站进行个人选票核查,届时请需要查验选票的业主根据上述公告的要求携带以下资料进行查验:1.业主本人前来:携带身份证原件及房产证复印件;2.业主若委托他人前来:需提供业主的书面委托证明、身份证原件、房产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2016年1月31日,安顺星苑第三届业委会召开业委会会议,内容为讨论研究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等事宜,主要内容为:业委会决定启动选聘新物业公司的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将按照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业主大会议题:1.投票决定选聘物业公司的方案,2.投票修订《安顺星苑议事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及《安顺星苑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八条;业主大会召开方式为书面投票;召开时间拟定于2016年3月20日左右进行第一阶段书面表决,大约2016年4月20日进行第二阶段书面表决。业委会七位成员中有五位成员参加该会议。2016年2月24日,水果湖街道机安社区发布《关于安顺星苑小区业主大会投票验票的公告》,内容为:各位业主,2016年1月31日上午9:0011:30,机安社区按照水果湖街道的布置,对安顺星苑小区业主大会投票进行验票。现场验票中共接待安顺星苑小区业主或委托业主11名,机安社区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复核,验票中未发现不符合事实的选票。2016年3月4日,安顺星苑第三届业委会发布《关于召开安顺星苑业主大会的公告》,载明:业委会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方式为业主书面投票;会议时间拟定于2016年3月20日左右进行第一阶段书面表决,大约在2016年4月20日左右进行第二阶段书面表决。会议议题为:第一阶段:1.投票决定选聘物业公司的方案;2.投票修订《安顺星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安顺星苑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二阶段:3.投票表决选聘物业公司;4.投票表决物业公司服务合同。同日,安顺星苑第三届业委会发布《关于物业公司选聘方案的公告》。2016年3月28日,安顺星苑第三届业委会发布《安顺星苑业委会公告》,载明:各位业主,业委会于2016年3月20日开始,以书面形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选聘方案》、修订《安顺星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两项)、修订《安顺星苑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目前已经进入尾声。请尚未投票的业主,于2016年3月30日前用以下几种形式参加投票:1.发电子邮件到205×××@qq.com索取电子票或加入本小区业主QQ群54823164,下载电子票进行网上投票。2.加入本小区业主QQ群,联系业委会成员,预约实体投票。2016年3月30日,安顺星苑第三届业委会发布《关于业主大会投票结果的公告》,载明:各位业主��业委会于2016年3月20日开始,以书面形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公司选聘方案、修订《安顺星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之一、修订《安顺星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之二、修订《安顺星苑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目前投票表决已经结束,现将结果公告如下:同意物业公司选聘方案的有600户,占65.01%,面积83492.77㎡,占66.08%;不同意的有6户,占0.65%,面积877.96㎡,占0.69%;弃权的有13户,占1.41%,面积1764.75㎡,占1.4%;同意修订《安顺星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之一的有599户,占64.9%,面积83390.82㎡,占66%;不同意的有8户,占0.87%,面积1118.62㎡,占0.89%;弃权的有12户,占1.3%,面积1626.04㎡,占1.29%;同意修订《安顺星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之二的有599户,占64.9%,面积83390.82㎡,占66%;不同意的有6户,占0.65%,面积877.96㎡,占0.69%;弃权的有14户,占1.52%,面积1866.7㎡,占1.48%;同意修订《安顺星苑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599户,占64.9%,面积83390.82㎡,占66%;不同意的有6户,占0.65%,面积877.96㎡,占0.69%;弃权的有14户,占1.52%,面积1866.7㎡,占1.48%。2016年4月6日,安顺星苑第三届业委会发布《关于召开安顺星苑业主大会的公告》,载明:各位业主,2016年3月20日召开的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已经通过了选聘物业公司方案,修订了《安顺星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安顺星苑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部分条款。现将此次业主大会第二阶段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会议方式为业主书面投票;会议时间为2016年4月22日开始第二阶段书面表决;会议表决议题:1.投票表决是否同意选聘丽岛物业;2.投票表决是否同意物业服务合同。附:1.丽岛物业简介;2.物业服务合同。2016年4月24日,安顺星苑第三届业委会发布《关于业主大会投票结果的公告》主要内容为:业委会于2016年4月22日开始,以书面形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聘用丽岛物业、安顺星苑与丽岛物业的服务合同等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目前投票表决已经结束,现将结果公告如下:同意聘用丽岛物业的有543户,占58.83%,面积75768.98㎡,占59.97%;不同意的有16户,占1.73%,面积2154.23㎡,占1.7%;弃权的有24户,占2.6%,面积3000.14㎡,占2.37%;未表达意见的有340户,占36.84%,面积45430.01㎡,占35.95%;同意安顺星苑与丽岛物业的服务合同的有540户,占58.5%,面积有75399.23㎡,占59.67%;不同意的有18户,占1.95%,面积有2435.78㎡,占1.93%;弃权的有25户,占2.71%,面积有3088.34㎡,占2.44%;未表达意见的有340户,占36.84%,面积有45430.01㎡,占35.96%。根据《安顺星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一条(三)“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计入多数票,多数票必须占业主总数的三分之一”,现将未表达意见的投票权数计入同意票,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聘用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计883户、95.67%、121198.99㎡、95.92%,同意安顺星苑与丽岛物业的服务合同共计880户、95.67%、120829.24平方米、95.92%。2016年4月25日,安顺星苑第三届业委会出具《关于做好物业公司交接的函》,主要内容为:希望天一物业按照法律法规做好与新的物业公司的交接工作,包括资料、资产、设备设施、资金等的交接,交接截止日为2016年5月1日。2016年5月6日,安顺星苑第三届业委会发布《关于起诉武汉天一管��物业有限公司的公告》。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本案中,刘菲等要求撤销安顺星苑第三届业委会于2016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业主大会投票结果的公告》及2016年4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业主大会投票结果的公告》,其理由如下:1.安顺星苑第三届业委会未召开业主大会,其捏造的所谓书面形式不能作为业主大会召开的根据;2.安顺星苑第三届业委会��提供选票原件,刘菲等认为选票造假;3.有344户未交物业费,上述业主因不想交物业费于是想赶走原物业;4.租户有200余户,应包含在同意续聘原物业的选票中;5.公告结果是弄虚作假,也没有达到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6.投票程序严重违规,没有看到投票箱、没有公开计票、出现没有委托书进行电话投票的情形;7.业委会组成违法。从刘菲等提交的证据来看,不足以证明上述2、5、6、7项主张的事实存在。安顺星苑第三届业委会以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该解聘和选聘结果应对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即使部分业主不同意该解聘和选聘结果,也应按此解聘和选聘结果执行。小区业主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基于其享有小区房屋的物权而产生,业主拒交或欠交物业管理费,系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合���关系,未交物业管理费不能取消其因物权产生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小区内房屋承租与否和是否同意续聘原物业并无任何逻辑关联,无法推定出200余租户应包含或不应包含在同意续聘原物业选票中。综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刘菲等的上述诉讼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另,陈水泉不是安顺星苑小区的购房人或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具有安顺星苑小区业主身份,故陈水泉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刘菲、丁强、吴娅林、左美、周洪英、王治珍、李咏生、陈水泉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刘菲、丁强、吴娅林、左美、周洪英、王治珍、李咏生、陈水泉共同负担。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安顺星苑第三届业委会于2016年1月27日、2016年4月24日发布的业主大会决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侵害刘菲等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否予以撤销。对此本院评判如下:首先,关于业主大会决定的形成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安顺星苑的两次业主大会召开之前,安顺星苑第三届业委会均提前召开业委会会议,确定业主大会会议议题,其后业委会将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会议日期、会议内容、投票方式等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安顺星苑业主,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亦符合《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业主大会会议形式,故两次业主大会形式合法。其次,关于业主大会决定的同意票是否超过半数的问题。安顺星苑第三届业委会通过投票统计,两次业主大会均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为保证业主大会投票结果的真实有效,2016年1月31日,机安社区居委会组织对安顺星苑业主大会的投票进行验票,经社区居委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复核,验票中未发现不符合事实的选票。刘菲等上诉认为选票造假,实际同意票并未达到过半,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其上诉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最后,关于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损害业主利益的问题。本案中,刘菲等请求撤销的安顺星苑业主大会决定主要涉及是否续聘天一物业,以及是否聘用丽岛物业的事宜。截至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天一物业已退出安顺星苑小区,目前由丽岛物业提供物业服务。刘菲等亦未举证证明丽岛物业的服务存在重大瑕疵,严重损害业主的利益。故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大多数业主利益的角度出发,安顺星苑业主大会的决定应予维持。综上,刘菲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不予支持。陈水泉不具有安顺星苑小区业主身份,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应裁定驳回其起诉,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处理不当。但陈水泉未缴纳二审上诉费用,亦未就此提出异议,故二审不另行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刘菲、丁强、吴娅林、左美、周洪英、王治珍、李咏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玲
审判员 龚治国
审判员 叶 欣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