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刑终183号抗诉机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斌,又名张文兵,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恩施市龙凤镇龙凤村党支部书记,住恩施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拘传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廷红,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胡鹏,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莉,曾用名李丽,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大专文化,捕前系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水利服务中心职工,住恩施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8日经恩施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辩护人向宇,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夏勇,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恩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文斌犯贪污罪、行贿罪,原审被告人李莉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5)鄂恩施刑初字第00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文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被告人张文斌违法所得人民币381108.10元,追缴被告人张文斌、李莉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文斌贪污、行贿的事实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张文斌以原判认定其贪污的事实错误,采信证据不当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李莉以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文斌、李莉贪污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恩施市人民法院(2015)鄂恩施刑初字第0020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远彪
审 判 员 杨 红
代理
审判员 黄薇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龚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