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8727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3787400E。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慧敏,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会庭,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郭祺乐,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与被告郭祺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于2017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2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万咏华
人民陪审员 邓燕梅
人民陪审员 黄海珍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雷王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