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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行初2号

重庆昱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昱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夏道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1行初2号原告重庆昱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30-32号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81566890C。法定代表人张亚西,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万刚,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3023-4。法定代表人冉崇富,局长。委托代理人谭明忠,该局工伤生育科工作人员。第三人夏道建,男,196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重庆昱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和建司)不服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告区人社局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因第三人夏道建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本院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前被告区人社局向本院提交了万州人社伤撤[2017]1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因被告区人社局撤销了其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昱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昱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亚飞

审判员  陈永明

审判员  刘 桃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罗佳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