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83执343号

何浩强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李志涛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浩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李志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343号申请执行人何浩强。被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被执行人李志涛。何浩强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李志涛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生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督促履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自动履行完毕,应结案裁定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长富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赵永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崔亚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