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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峄执字第187-1号

枣庄市金星农化有限公司、赵启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枣庄市金星农化有限公司,赵启峰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峄执字第187-1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金星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裴山路东。

法定代表人:付长征,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启峰,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市金星农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启峰之妻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启峰之妻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大宪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