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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民终131号

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景凯、李兆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景凯,李兆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杨淮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军,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景凯,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兆付,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台县。

上诉人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景凯、李兆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17元,减半收取2208.50元,由上诉人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兴辉

审 判 员  魏 宁

代理

审判员  陈 燕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