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10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杜骏,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女,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大林,男,1954年8月7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联万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大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联万博公司于2017年2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西联万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54元,减半收取827元,由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磊
审判员 白 松
审判员 刘慧慧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耿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