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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执字第258号

申请执行人姜武与被执行人于丕钢人格权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武,于丕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蒸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姜武被执行人于丕钢申请执行人姜武申请于丕钢等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408执2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 溯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魏芸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