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97号
原告:程某某,女,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被告:王某某2,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卫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荆梦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