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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民初97号

程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25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97号

原告:程某某,女,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被告:王某某2,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卫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荆梦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