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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6279号

原告周春和与被告宋开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周春和,宋开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6279号

原告:周春和,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宋开国,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周春和与被告宋开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周春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春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爱荣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