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6279号
原告:周春和,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宋开国,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周春和与被告宋开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周春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春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爱荣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