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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财保13号

赵杰与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冯兹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杰,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冯兹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财保13号

申请人:赵杰,女,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姜春燕,女,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

申请人: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冯兹群,男,住通化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杰与被申请人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冯兹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赵杰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1975.00元,退返申请人赵杰。

审判员  张晓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