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6215号
原告:董国伟,男,199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告:陈建卫,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
负责人:钱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国伟与被告陈建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国伟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国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8元,由原告董国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