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77号申请执行人郑卫见,男,汉族,个体工商户,1973年5月18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被执行人雒志伟,男,满族,农民,1984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申请执行人郑卫见与被执行人雒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10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卫见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雒志伟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卫见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2016)冀0824民初1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郑卫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1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卢迪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丁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