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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77号

申请执行人郑卫见与被执行人雒志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卫见,雒志伟,郑卫见,雒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77号申请执行人郑卫见,男,汉族,个体工商户,1973年5月18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被执行人雒志伟,男,满族,农民,1984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申请执行人郑卫见与被执行人雒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10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卫见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雒志伟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卫见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2016)冀0824民初1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郑卫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1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卢迪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丁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