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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2执1388号

任礼舟申请执行张军、唐秋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礼舟,张军,唐秋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22执1388号申请执行人任礼舟,男,195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张军,男,197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唐秋花,女,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任礼舟申请执行张军、唐秋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22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合计166130元(含执行费)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张军、唐秋花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军在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山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军在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山信用社的存款人民币元至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大禹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甘琦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