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268-1号申请执行人郧西县京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环城北路(郧西宾馆*楼)。
法定代表人:黄杰,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被执行人湖北武当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黄四九,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被执行人郧西九龙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红庙村。
法定代表人:宋蔚琨,任该公司站长职务。被执行人郧西县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郧西宾馆*楼。
法定代表人:张玉明,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被执行人黄四九。被执行人宋蔚琨。郧西县京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武当水泥有限公司、郧西九龙商砼有限公司、郧西县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黄四九、宋蔚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322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郧西县京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武当水泥有限公司在湖北郧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2xxxxxxxxxxx、82xxxxxxxxxxxx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少峰
审判员 周祥斌
审判员 李永兴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