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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268-1号

郧西县京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武当水泥有限公司、郧西九龙商砼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郧西县京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武当水泥有限公司,郧西九龙商砼有限公司,郧西县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黄四九,宋蔚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268-1号申请执行人郧西县京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环城北路(郧西宾馆*楼)。

法定代表人:黄杰,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被执行人湖北武当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黄四九,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被执行人郧西九龙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红庙村。

法定代表人:宋蔚琨,任该公司站长职务。被执行人郧西县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郧西宾馆*楼。

法定代表人:张玉明,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被执行人黄四九。被执行人宋蔚琨。郧西县京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武当水泥有限公司、郧西九龙商砼有限公司、郧西县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黄四九、宋蔚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322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郧西县京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武当水泥有限公司在湖北郧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2xxxxxxxxxxx、82xxxxxxxxxxxx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少峰

审判员  周祥斌

审判员  李永兴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