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70号申请执行人白香贵,男,1972年6月12日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现住该县。被执行人刀文刚,男,1987年11月8日生,户籍所在地景谷县,现住该县。被执行人陶文兵,男,1982年7月3日生,户籍所在地景谷县,现住该县。白香贵诉被告刀文刚、陶文兵健康权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云0824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香贵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刀文刚赔偿1000元、被执行人陶文兵赔偿1000元,共计2000元整。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香贵所申请执行的标的2000元全部执行到位且已兑现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景谷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4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东
审 判 员 黄晓燕
人民陪审员 钟明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