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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执70号

白香贵与刀文刚、陶文兵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白香贵,刀文刚,陶文兵,白香贵,刀文刚,陶文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70号申请执行人白香贵,男,1972年6月12日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现住该县。被执行人刀文刚,男,1987年11月8日生,户籍所在地景谷县,现住该县。被执行人陶文兵,男,1982年7月3日生,户籍所在地景谷县,现住该县。白香贵诉被告刀文刚、陶文兵健康权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云0824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香贵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刀文刚赔偿1000元、被执行人陶文兵赔偿1000元,共计2000元整。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香贵所申请执行的标的2000元全部执行到位且已兑现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景谷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4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东

审 判 员  黄晓燕

人民陪审员  钟明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