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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10643号

何雨豪与王建军、徐寅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雨豪,王建军,徐寅生,张利群,滕凌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10643号

原告:何雨豪,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仕铖,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军,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徐寅生,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张利群,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滕凌燕,女,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四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杭炜,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雨豪诉被告王建军、徐寅生、张利群、滕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何雨豪以双方另行协商处理解决为由,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雨豪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雨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何雨豪承担。

审 判 员 孙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吕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