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10643号
原告:何雨豪,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仕铖,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军,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徐寅生,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张利群,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滕凌燕,女,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四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杭炜,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雨豪诉被告王建军、徐寅生、张利群、滕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何雨豪以双方另行协商处理解决为由,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雨豪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雨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何雨豪承担。
审 判 员 孙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吕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