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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执83号

漯河市召陵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吕爱萍、漯河大河置业有限公司、裕松药业有限公司、河南源德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赵鹏飞、赵喜源、李跃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4执83号吕爱萍、漯河大河置业有限公司、裕松药业有限公司、河南源德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赵鹏飞、赵喜源、李跃远:你(或你单位)与漯河市召陵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豫1104民初139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召陵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二O一七年二月六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二月六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40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3)负担案件受理费14390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265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户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