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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3民初59号

吴老统与杨昌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老统,杨昌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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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3民初59号

原告:吴老统,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被告:杨昌福,男,侗族,农民,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原告吴老统与被告杨昌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吴老统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行为未损害他人及国家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老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老统负担。

审判员  刘燕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