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3民初59号
原告:吴老统,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被告:杨昌福,男,侗族,农民,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原告吴老统与被告杨昌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吴老统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行为未损害他人及国家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老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老统负担。
审判员 刘燕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珊 更多数据: